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4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    题 :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公开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18日  

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 后,应按照本规定将《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进行公开悬挂。     

第四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许可建筑、拟规划建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用途、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道路、广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图例、简要注释以及发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发图日期。     

第五条  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比例可自行确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     

第九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完整、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规建字〔2008〕7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