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形成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控制与引导高层建筑有序建设,现将加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域范围内,主体高度超过24米的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要求。
二、高层建筑一般宜集中成组群布置,有特殊要求的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利于城市景观。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应当以天津市规划设计导则为指导。
三、应丰富群体高层建筑空间布局,进行与周边建筑空间关系的分析,群体高层建筑平面布局、竖向布局均应进退有序、富于变化,使得各种高层建筑错落有致。在同一开发地块内,高层建筑应当综合考虑朝向、环境等空间关系,一般按照北高南低、内高外低原则成组团布局;成排或成列布置的相同高度的建筑不宜超过3幢,避免线性、“U”形、“L”形布局;处理好高层建筑、多层建筑和低层建筑的布局比例关系,建筑高度不宜差别过大。
四、高层建筑沿城市主要道路和道路转角处布置,应当加大建筑退让距离,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压迫感。
五、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建筑主体以简洁明快为主,注重对建筑顶部的处理,高层建筑应当组成丰富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六、建筑色彩应当体现亮丽、明快的原则,不宜采用纯色或大面积深暗颜色处理。注重建筑外檐材质选用,高层公共建筑外檐材质一般不宜采用涂料和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七、山墙沿街布局的,应当对山墙进行精心设计,丰富建筑体型,避免同一山墙造型大量重复使用。高层居住建筑应当采用封闭式阳台。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规建字〔2008〕761号)同时废止。
2015年1月23日空空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