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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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工业研发类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39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单位:         

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需要,规范工业研发类项目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天津中小企业以及楼宇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市场需求及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现将工业研发类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       

(一)规划用地管理要求         

工业研发类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研发用地,容积率控制上限,绿地率执行工业用地的指标,即大于或者等于20%。         

(二)规划建设管理要求         

1.建筑单元控制要求         

当工业研发类项目采用独栋式设计时,每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且不得分户设置;采用联排式设计时,每个单元体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且不得分户设置;多层及高层工业研发楼最小套型面积不得小于,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式设计。         

2.平面布局要求         

工业研发类项目平面布局一般应采取公共走道、公共卫生间式布局。         

3.建筑层高要求         

工业研发类项目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按照小于等于进行控制。         

4.建筑外檐要求         

工业研发类项目建筑外檐应按照公建标准进行控制,不得设置阳台及露台。空调应采用中央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采用户式中央空调应做好遮蔽处理。         

5.停车泊位要求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                   29-6-2010         )对于工业研发类项目停车配建没有明确要求,参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办公类建设项目中的其他办公进行控制,按照机动车位每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辆进行配建。         

6.有特殊工艺及其它功能要求的项目另行研究。         

二、建设管理       

(一)建设配套要求         

外环线以内的工业研发类建设项目(国家级开发区园区内项目除外)、外环线以外经规划确定的除工业厂房之外的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收费标准参照津政发〔2010〕55号文件公建标准执行。外环线以外经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免交配套费的规定,应与津政发〔2010〕55号一致。         

(二)建筑设计标准要求         

工业研发类项目按照规划批复及国家、本市公建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依据公建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建筑节能要求         

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绿色建筑要求、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方面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四)施工和监理要求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和监理。         

三、土地房屋管理       

政府供应的工业研发类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价格应高于工业生产类用地价格。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需将土地用途调整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非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不予办理销售许可,土地及地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工业研发类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办理供地、立项、规划、建设手续的,按原审批执行。         

(二)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的项目,应按照规划管理中规划建设管理要求部分及建设管理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尚未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应按照规划管理中规划建设管理要求部分的前四条及建设管理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已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审批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设交通委         

                  

           2013       年11月27日      空空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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