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一、《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和《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2017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2021年2月修订后正式印发《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补偿办法》实施以来,有力保证了我市湿地自然保护区“1+4”规划流转集体土地、生态移民和生态补水工作的实施,有效减少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人类活动干扰,对开展湿地保护修复起到重要保障作用。为保证湿地生态补偿工作的连续性,将该《补偿办法》修订后继续实施。
二、《补偿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为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三、此次《补偿办法》主要修订哪些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是对依据、实施单位及经费保障、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完善。
四、《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补偿办法》共14条,对补偿原则、范围、标准及资金来源、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1.补偿原则。湿地生态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2.补偿范围。实施湿地生态补偿的范围包括对重要湿地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实施生态移民的补偿。
对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需要自行确定补偿方案。
3.补偿标准及资金来源。涉及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修复工程,由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水务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程所属分别组织实施,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经费保障。生态移民资金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对补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流转,市级每年每亩补偿500元,超出部分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筹措解决。
4.资金管理。用于集体土地流转的市级补偿资金,市财政局每年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湿地生态补偿资金下达湿地所在区。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对市级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补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五、获得湿地生态补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哪些相应责任?
获得湿地生态补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不得在已经流转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养殖活动及其他非生态修复类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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