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市委巡视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开竣工监管和闲置土地处置,促进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我局制定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1年,我局印发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项目供后监管规范开竣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规自利用发〔2021〕76号),为严格我市供后监管开竣工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引导。近年来,自然资源部陆续印发有关规定,对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及闲置土地处置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根据结合国家最新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目的和意义
本《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市供后监管工作制度,强化违约开竣工及闲置土地处置,为各区日常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引领和操作指南,并优化部分规定,支持企业合法合理开发建设,对助力企业长期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二十条,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优化了处置标准,主要包括规范开竣工监管、规范闲置土地处置、优化监管处置要求、强化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第一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开竣工监管”,共七条,进一步加强供后监管工作要求,明确开竣工监管具体工作程序,包括跟踪管理、监管核查、预警提醒、延期审核、调查认定、办理延期手续、下达缴纳违约金通知等具体工作程序。
(二)第二部分为“进一步规范闲置土地处置”,共四条,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规定,对开展闲置调查、认定闲置原因、确定处置方案等内容规定了相关办理时限。对企业自身原因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并明确了动工开发、收回和置换处置到位的标准和要求。
(三)第三部分为“进一步优化监管处置要求”,共四条,一是优化监管标准,实事求是优化开工管理;对已竣工项目,以《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作为竣工依据。二是优化超期未竣工认定,按照未竣工部分对应的土地出让金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三是加强司法查封与处置工作衔接,确定了司法查封期间不计算开竣工违约期,不计入闲置土地时间,因司法处置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更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四是合理免除违约责任,进一步明确疫情、大运河保护影响的工作时间段,期间免除违约责任,开竣工期限自动顺延,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四)第四部分为“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共四条,要求严格土地供应、完善台账管理、加强督导考核、注重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供后监管和处置工作管理,加强重点抽查、现场核查和日常检查,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促进供后监管履职到位。
五、文件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