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等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兄弟省市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办法,起草《天津市林草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四章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4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和激励措施。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部分,共3条。规定了林草保障性苗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报资料和认定程序。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部分,共5条。规定了市、区两级林草主管部门对林草保障性苗圃的主要管理监督任务,林草保障性苗圃的建设任务及考核标准。
第四章附则,共2条。规定区级建立保障性苗圃可以参照此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