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范(2023修订)》政策解读
2023年8月25日,市规划资源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范(2023修订)》。2023年8月31日,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范(2023修订)》(津规资监发〔2023〕152号,以下简称《规范(2023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规范(2023修订)》的制定出台,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和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程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对促进自然资源执法队伍依法有效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规范》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底机构改革以来,我局行政管理职能涵盖土地、矿产、林业、海洋等自然资源以及规划、测绘、地名等领域的综合管理职能。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2020年7月23日,我局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范(试行)》(津规资监发〔2020〕182号)。
《规范》作为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程序性指导规范,施行已近三年。近三年,国家陆续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2022年9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规划资源执法工作的职责、定位、上位法依据以及工作要求越来越明晰,特别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对及时查处各类规划资源违法行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上述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需要在执法查处工作中充分体现并得到贯彻落实,保持与上位规定一致。
同时,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严起来”的工作要求,我市、区、乡镇三级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需要进一步总结、归纳、上升为制度。《规范》的修订深入结合基层执法实际,总结提升了立案查处的工作实践和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了查处工作基本流程、程序、标准。
二、《规范》修订主要内容
《规范(2023修订)》分为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其中,正文共十四部分,包括总则、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处理决定、行政处罚、送达、执行、移送、结案、立卷归档和附则。附录共两部分,为立案查处工作文书参考格式和工作流程图。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聚焦立案查处职责
删除立案前的“违法线索发现”环节,进一步突出强调规范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的规则和流程。《规范》规定,在前期核查后,根据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二)细化事实认定标准
细化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涉及工程造价罚款基数的认定标准。将罚款基数从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构)筑物单体造价调整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构)筑物部分造价。
(三)调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证据种类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重新确认证据类型。调整“现场勘测笔录”为“现场勘验笔录”,删除“鉴定结论”“检验报告”,新增“电子数据”“认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新增要求,被委托机构不得单独进行现场勘验。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新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为独立程序,重点予以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新增“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章节,单独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五)调整立案查处相关时限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期限调整为九十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调整为五个工作日,同步将告知程序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期限调整为五个工作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期限调整为三十日。
(六)新增行政强制措施及有关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赋予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以及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因此,在调查取证环节新增“行政强制措施”章节,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及相关程序。
(七)细化对外衔接执法协作有关规定
对照我市有关规定,细化行刑衔接、申请政府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规范。
(八)统一规范立案查处参考格式文书
总结长期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范了参考法律格式文书,新增不予立案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