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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政务网 时间:2022-07-21 17:56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市委第十一届九次全会提出了“十四五”期间“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基本实现、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基本建成等目标,并强调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坚持制造业立市,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了产业用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

为全面落实我市“一基地三区”城市功能定位和“十四五”规划“制造业立市”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国家完善产业用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了积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和新型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优化产业用地规划指标和土地价格,提高许可审批效率,降低实体制造及其配套研发企业落实的前期投入时间和资金成本。通过政策支持,引导产业入园、实现园区定位,提高我市实体制造和研发企业质量,提升产业用地产出效益,政府和市场主体“双赢”。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规定》共七章,三十三条,包含总则、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新型产业用地规划支持政策、土地支持政策、其他管理要求、产业发展监管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产业用地、产业园区、重点发展产业等相关概念。产业用地指园区内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为制造业服务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等业态的其他商务用地。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复,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高新区,以及符合工业布局规划的工业园区、都市产业园。重点发展产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并符合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等相关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产业。

(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一是优化规划引导。新增产业用地项目进园区。为保证生产制造的用地,在园区内划定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线内除其他商务用地外的产业用地要不低于可开发用地的70%;二是加强规划执行。园区内产业用地类型可按企业需求互相转换,具体地块容积率不超过基准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都可以按照企业需求确定,园区统筹确定具体产业用地绿地率;三是探索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政策。提出可按需将园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转换为工业或物流仓储用地;四是落实近期国家出台的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

(三)新型产业用地规划支持政策。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试点经验,提出了新型产业用地概念,即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中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根据产业准入需求,将低层或多层厂房类业态归类为生产类新型产业用地,按照一类工业用地规划管理;将研发设计咨询办公类业态归类为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按照其他商务用地规划管理。新型产业用地配套设施比例提高至30%(其中,配套商业、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不超过15%)。

(四)土地支持政策。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确定产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其中,认定为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自持部分可以按企业总部用地评估。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政策上,符合国家及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用地,土地出让金可不计利息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五)其他管理要求。产业用地除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和明确可转让外,均应当整体持有。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用地,除生活配套设施以外的物业可转让不超过50%。对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出租、转让的,承租方和受让方应当为区政府认定符合产业准入的产业企业。

(六)产业发展监管。结合产业项目特点,区政府制定产业监管协议,约定好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相关要求,跟企业签约后,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严惩将新型产业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审批用途的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监管协议处置外,还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

(七)附则。滨海新区及国家批准的在特定领域先行先试的示范区,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改革创新。

四、为保障《规定》顺利实施,主要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我市相关部门后续将出台产业准入、产业监管标准文本等配套文件,从产业准入、产业监管的基本标准,以及产业项目从前期招商、落地建设到后期运营的全流程服务和要求进行了深化。同时,加强为各相关部门、各园区管理机构指导,加强《规定》的政策宣贯,确保政策可实施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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