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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解读
来源:市规划资源局法规处 时间:2022-02-14 17:25


2021813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行政解调规定》(市政府令第2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111日起施行。《规定》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市行政调解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行政调解体制机制,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政府规章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市规划资源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必要性

行政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进诉源治理、化解社会矛盾有着重要意义。20218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提出: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同时也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要求: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起草制定我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市政府规章的需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调解事项

《市规划资源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共17条,其中第二条将行政调解事项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民事纠纷调解,另一类是行政争议调解。民事纠纷行政调解事项共四项,主要是权属方面纠纷,分别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采矿区范围、海域使用权、林木林地权属等方面的争议。另一类是行政争议,主要有两项,分别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争议。

(二)行政调解统筹机构

本制度确定局法规处负责统筹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市局行政调解具体登记、受理申请、指派具体承办机构以及有关行政调解(协议)书的管理及相关统计工作。市局具体承办机构根据业务职责,开展具体行政调解工作。

各区分局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行政调解的科室,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有关登记、指派承办、协调解决等具体工作。行政调解具体承办机构是负责具体业务的处室,根据职责做好调解工作。

(三)行政调解程序

根据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不同,本制度分别对两类行政调解事项的申请、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及时限、调解终止等做出规定。市局具体承办机构或者各区分局应当指派本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民事纠纷。市局或者各区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主动组织调解。市局具体承办机构或者各区分局调解民事纠纷,应当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包庇一方当事人。行政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在厘清事实、明法析理的基础上,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赔偿纠纷等行政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市局或者各区分局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市政府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调解。市局或者各区分局调解行政赔偿纠纷等行政争议,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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