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时,提出要抓好6个方面的政策举措,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营商环境,2018年12月31日我市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这是我市支持民营经济“19条”政策中重要的细则之一。
为深入落实《工作意见》要求,切实解决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接收管养等问题,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在对标北京市做法的基础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统筹规划、统筹开发建设、统筹实施时序、统筹资金保障”的原则,引导区域综合开发,建立“统一规划、同步整理,先基础设施建设、后熟地出让”的模式,统筹区域土地资源整理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配套基础设施与地块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办法》共四章二十条,包括总则、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附则。《办法》明确建立市、区两级会商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明确落实用地代征制度,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配套建设用地实施代征,土地代征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配套建设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为保证建设项目及时供地,对正在实施、尚未供地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三年内完成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