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机构的设置、职权的划分与运行等各种制度的总称。《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对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由建设部承担;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一般由各市规划局承担;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一般由市规划局承担;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由县规划局或者承担城乡规划职能的建设局承担。
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具体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保证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各个方面的职能依法有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