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
《城乡规划法》在总结以往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明确了与政府事权相对应的城镇体系规划层次。《城乡规划法》规定,要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其主要目的,一是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二是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三是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规定,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市,应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要求下位规划要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等指导性内容,深化和落实资源利用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强制约束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