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6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文件要求,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局制定印发了《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规法字〔2016〕211号)。根据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和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
二、主要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文件规定:“保护性建筑是指已经纳入法定保护体系的各类建筑遗产,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为落实好天津市保护性建筑的认定和保护,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明确规定了我市保护性建筑概念、类型和认定标准:我市保护性建筑包括各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建筑三类。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四、修改的内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我市保护性建筑包括各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建筑三类。
2.《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规划局印发的《天津市保护性建筑认定标准》(规法字〔2016〕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