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头部背景图
关爱版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解读说明
来源:天津市规划信息中心 时间:2018-10-31 10:04

一、制定背景

2007年8月,市政府转发我局制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对我市控规的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依据和内容已与上位法律法规不符。2018年4月,市政府废止该规定。为规范我市控规管理,2018年8月市规划局制定了《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布试行。
《规定》对《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以及各环节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落实。同时,结合《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修订,对控规审批权限和范围进行了规定。
二、控规编审主体
中心城区(含北部地区)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控规,功能区(含在滨海新区范围外由其管理的飞地)的控规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功能区以外区域的控规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规,由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新城、中心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规,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控规审批程序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组织编制控规草案,并依法将控规草案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可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对控规草案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公示期满后,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公众、专家意见,提出采纳意见后,由规划编制单位对控规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将控规成果并附专家意见、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按本规定第五条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四、控规的修改的情形
经批准的控规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规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变化;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
(四)因国家政策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控规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等上位规划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
五、控规修改的申请单位
(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控规需要修改的,由辖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军事主管部门或原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等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控规需要修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内容确定申请单位。
六、控规修改程序
申请单位提出控规修改申请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控规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规修改方案经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公示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七、控规的修编
总体规划修编批准后,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启动控规修编,落实总体规划修编要求。
已批准的控规不能满足区域发展和相关设施建设要求的,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控规单元为单位组织对控规进行评估。评估认为需进行修编提升的,经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启动控规修编。
控规修编方案按本规定程序报批。
八、试行期限
《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市规划局将紧密关注《规定》试行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规定》相关内容。



2018年9月18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党政机关

关于本站| 版权信息|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邮编:300042

网站标识码:1200000077 备案编号:津ICP备19001981号 徽标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

版权所有: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本站|版权信息|网站地图|使用帮助|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网站标识码:1200000077

备案编号:津ICP备19001981号 版权所有: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