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之际,《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通过自上而下逐级控制的约束性指标和总体布局,为经济社会发展筑牢“底盘”,因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从现实意义看,《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又一次处在重要的历史关口,“十三五”大幕已经开启,全面小康建设不断提速,《纲要》实施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查明的耕地、建设用地等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纲要》与客观实际、发展需求之间出现了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情况,对其权威性、严肃性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从改革发展看,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十三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而且也是国土资源部门深入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何调整?首要目标还是守红线、守底线,这在任何时候也不能变。《调整方案》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一方面,要通过调整完善土地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从源头上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另一方面,此次调整完善实行的是一个“减量化”的规划方案,规划年均用地量较“十二五”期间减少5.9%,目的就是要通过压缩总量供给,促进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和内部挖潜,倒逼存量挖潜,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走节约集约发展之路。
相较于用地规模的调整,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的问题更为关键。《调整方案》对全国及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进行了调整,这无疑十分重要。但各地更要清楚地认识到,此次调整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划剩余空间问题,对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
调整而非推倒重来。这次规划调整完善,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实际的变化,为了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的一次中期局部调整,原有的审批方式、管理方式保持不变。在规划调整完善过程中,各地要重点紧扣当前和“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把思想统一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上来,统一到国土资源工作的新目标、新定位上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