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其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组织开展《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工作目标
本轮修订是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工作。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3条,主要明确和规范了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的范围
《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组织责任认定的地质灾害类型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边坡开挖、矿山开采以及工程施工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险情或地质灾害灾情。
(二)责任认定组织部门
《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责任认定组织部门:一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人为活动引发大型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跨区域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进行认定;二是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人为活动引发中型及以下级别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进行认定,并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监督和指导。
(三)责任认定的情形
《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对其造成损失或威胁,申请进行责任认定的;二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发现可能系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三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地质灾害巡查、检查或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时,发现可能系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
(四)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程序
《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范了责任认定程序:首先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或线索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现场初勘,依据专家勘查意见决定是否组织责任认定;其次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组织责任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天津市矿业协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专业委员会)开展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最后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及其它调查佐证材料,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治理责任认定, 并将《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治理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治理责任人的进行责任追究,向引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责任人下达《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限期治理通知书》;二是治理责任人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或者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对治理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重新印发原因
因机构改革,需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名义重新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无变化,有效期自重新印发之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