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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政策解读
来源:资源保护管制处 时间:2019-05-09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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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073月,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市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为全市征地工作中提供了政策保障。2008年,2013年,2019年经过三次修订。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了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受理、审核流程及时限。

二是增加了是否压占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是否在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范围内等内容的审核。

三是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有关要求,在履行确认程序时,明确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绝确认的,不予申报用地。

四是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要求,区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纳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范围,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因此,将原《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中要求的将征地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清单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调整为向有关部门提供。

五是结合近年来的行政复议案件,完善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确认表相关内容,将原《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确认表”中的“相关农户签字”、“产权人签字”调整为“相关农户确认情况”、“产权人确认”。

六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号)要求,调整了“一书四方案”相关内容。

七是结合当前审查报批用地新形势,调整了各区申报用地政府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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