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有关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单位责任,我处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现将《规程》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定》起草必要性
我市试点方案中明确,市区两级规划审批部门作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部门,按照工作要求,牵头部门需制定并联审批工作规程,明确涉及办理事项、办理时限等内容。作为组织协调各部门以及对外指导建设单位办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定》主要内容
(一)审批内容
工程建设审批流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流程共8类: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普通公路项目、35—500KV电网项目。
上述8类项目流程涉及办理事项根据不同类型分别为:
1.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主流程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可并行办理事项包括用水计划指标许可、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人防和消防部门意见;涉及到时办理事项包括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2.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流程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可并行办理事项包括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人防和消防部门意见;涉及到时事项包括办理用水计划指标许可、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3.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房屋建筑项目:主流程事项包括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可并行办理事项包括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评审批、能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人防和消防部门意见;涉及到时事项包括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许可、排污口设置扩大许可、取水许可、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4.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工程:主流程事项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可并行办理事项包括用地预审、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评审批、能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人防和消防部门意见;涉及到时需办理事项包括洪水影响评价许可、排污口设置扩大许可、取水许可、用水计划指标许可、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5.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主流程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批复实施方案下达固定资产计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可并行办理事项包括用水计划指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人防和消防部门意见。
6.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主流程事项包括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可并行办理事项包括用水计划指标、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人防和消防部门意见、环评审批、能评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涉及到时办理时事项包括洪水影响评价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排污口设置扩大许可、取水许可。
7.普通公路项目:主流程事项包括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施工图审批(交通运输部门);可并行办理事项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涉及到时办理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人防和消防部门意见,防洪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35—500KV电网项目:主流程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涉及到时办理时事项包括征询消防人防部门意见。
(二)牵头单位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工作属市级权限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区级权限由蓟州、武清、宝坻、宁河、静海审批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和平、河东、河西、河北、南开、红桥、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规划分局负责牵头落实。
(三)工作规程
1.工程建设审批流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8类流程,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所发布各项流程图相关内容开展各项许可。
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工程建设阶段总时限20个工作日,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阶段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一般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工程建设阶段总时限21个工作日,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阶段总时限30个工作日,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阶段总时限22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阶段总时限11个工作日,普通公路项目工程建设阶段总时限31个工作日,35—500KV电网项目工程建设阶段总时限20个工作日。
2.主流程涉及事项,依此由建设单位通过各级联合审批综合窗口提出进件申请,首次接件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联审批要求及各项内容。
3.可并行办理事项,由建设单位在与主流程许可事项同步办理过程中,结合工作进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4.涉及到时办理事项,如涉及办理,由建设单位在与主流程许可事项、可并行办理事项同步办理过程中,结合工作进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四)工作组织
1.纳入全市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各单位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各阶段涉及事项均纳入全市统一平台办理,全过程监控、信息共享。
2.积极实施并联审批。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流程中首次接件的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联审批事项,在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建立后,同步将相关审批信息推送并联审批单位,并联审批单位接到项目信息后,应当主动与建设单位联系,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确保并联审批事项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完成并联审批。
3.建立联审协调机制。市区两级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做好牵头协调工作,针对本阶段出现问题需要协调的,及时组织联合审查、协调解决。
(五)《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所发布各项流程图外其他类型项目,根据天津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参照本办法开展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试行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