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印发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便民行政超市规划设计要求>》(以下简称《设计要求》),现就《设计要求》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社区配套服务设施管理的要求,为方便社区居民使用相关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品质,根据《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 29-7-2014 )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我局保留重发了《天津市社区便民行政超市规划设计要求》。
二、工作目标
本轮修订是为规范我市社区便民行政超市规划设计工作。
三、主要内容
《设计要求》要求共九条,主要对社区便民行政超市的概念、规划设计原则、各功能用房的配置比例及审批要求等做出规定。核心内容是:对于新建居住、公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组团要根据项目用地条件集中设置社区便民行政超市。
(一)有关概念
第三条规定,社区便民行政超市是指为方便群众办事及日常生活而集中设置的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主要内容包括居委会(含居委会办公、文化活动、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用房、警务室、公厕、商业服务网点(早点铺、便利店等)五项内容。
(二)规划设计原则
第五条规定了社区便民行政超市规划设计原则,主要有5个方面:
1、位置靠近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出入口,或者沿街布置。
2、采取独立占地或者以裙房形式与其它建筑贴建。
3、布局应合理组织场地内交通流线,并配置一定规模的集散场地。
4、不同性质的用房出入口应独立设置。社区服务功能应设置服务大厅,形成一站式服务。
5、建筑层数宜为1-2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三)各功能用房的配置要求
第六条规定,社区便民行政超市内各功能用房面积应当符合《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 29-7-2014 )要求,其中商业服务网点不小于,主要安排微利便民性设施,早点铺、便利店分别不小于,配餐等根据市场需求设置或者预留的功能不小于。
对于《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 29-7-2014 )中未纳入社区便民行政超市的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四)有关审批要求
社区便民行政超市应与建设项目整体办理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对于需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社区便民行政超市应在第一期审批。
四、重新印发原因
因机构改革,需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局名义重新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执行国家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无变动。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