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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关于《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规划信息中心 时间:2018-11-1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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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局制定了《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天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上述文件均对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乡村规划许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到2020年要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2014年以来住建部先后出台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等文件,上述文件要求各地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2018年9月,住建部再次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89号),要求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
为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作出“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需对原有乡村建设规划业务程序进行完善,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规范审批行为和时限。基于上述要求,我局制定了《办法》,并报经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工作目标
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乡村建设项目许可主体、许可内容、申请要件、审查决定、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共17条。重点包括:
一是明确许可主体和申报流程。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主体,申报许可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后报送区规划行政审批部门,区规划审批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平房住宅的,提出简易程序,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许可。
二是简化申报要件。对许可的申报材料进行规范和简化,平房住宅建设的取消房屋设计方案;村民住宅建设的取消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三是规范许可内容。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等要求。
四是对上报和审查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接收申报材料后的报送和受理许可后的审查明确具体时限要求。
五是落实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提出具体要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对未取得或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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