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津开收决【2025】1号
天津市兴源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1201072011B03852,宗地四至为 东至夏青路及绿带、南至中南二街及绿带、西至高压走廊及绿带、北至高压走廊及绿带 ,面积为24288.3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工业用地 ,出让价款为734 万元。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津开闲认【2024】1号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津滨政函【2025】59号 ),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联系人:王雪 联系电话:252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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