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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津南)郭成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南规资(土地)罚〔2025〕2号)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 时间:2025-03-07 15:59

当事人:郭成华

身份证号:120112********3730

住址:*************************

我分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非法占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北中塘村集体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02年开始占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北中塘村3215.0平方米集体土地实施建房、圈占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核查笔录》(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北中塘村村民委员会 廉海鹏2024年3月)

2.郭成华缴纳占地费《收据》复印件(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北中塘村村民委员会提供)

3.《核查笔录》(郭成华2024年3月

4.《协议》复印件(郭成华提供)

5.《询问笔录》(郭成华2024年10月)

6.《询问笔录》(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北中塘村村民委员会 崔庆国2024年10月)

7.《询问笔录》(窦英泰2024年10月)

8.《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

9.《津南区八里台镇北中塘村郭成华占地测量技术报告》(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10.《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权属)》

11.《违法案件协查建议书(地籍)》

12.《违法案件协查建议书(规划)》

13.《违法案件协查建议书(利用)》

证据1-13证明:郭成华2002年开始占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北中塘村农民集体土地实施建房、圈占等行为,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合法用地批准手续郭成华占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北中塘村农民集体土地3215.0平方米;1990年土地详查地类为水浇地649.51平方米、荒草地2565.49平方米《津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规划地类全部为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符合规划)。

14.《现场照片》

证据14证明:郭成华非法占地使用现状。

我局已于20251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南规资(土地)罚告〔20251号),当事人在该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申辩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不予采纳。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第二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并不得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范围”、第四款“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之规定。我分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郭成华退还非法占用的3215.0平方米土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北中塘村农民集体

2.没收郭成华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北中塘村非法占用649.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郭成华非法占用的3215.0平方米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48225.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罚款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开具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到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广学、李嘉勋

电话:022-88918309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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