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津和平大(协)2024号—001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计划公告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津政规〔2023〕6号)等规定,以下项目用地拟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宗地基本情况
津和平大(协)2024号—001号宗地位于和平区大沽北路与烟台道交口西北侧,其四至为:东至大沽北路,南至烟台道,西至现状建筑,北至市商务局(详见附图)。该地块现状为已建成停车楼,根据《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2〕126号),同意予以保留。
二、宗地使用条件
该地块土地出让面积为7572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含商业、非经营性配套公建、雨水泵站及35KV变电站),建筑密度小于等于78%,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土地用途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商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排水用地、供电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排水用地、供电用地均50年,商业用地40年。
现状保留建筑物地上建设规模22911.76平方米,地下建设规模12174.48平方米。其中停车设施建筑面积23661.29平方米(含地上建筑面积13307.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353.99平方米);停车设施配建附属商业1514.4平方米;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3220.13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2967.85平方米(含地上建筑面积2577.0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90.82平方米);雨水泵站建筑面积1767.99平方米(含地上建筑面积849.2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18.77平方米);35KV变电站建筑面积1954.58平方米(含地上建筑面积1443.6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10.9平方米)。
其他要求:
1.有关海绵城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详见《规划条件通知书》附件,后续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其他规划要求详见《规划条件通知书》及其附件;
3.按照《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加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配建面积不超过20%用地面积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为1514.4平方米),不收取土地价款,不得单独转让;
4.对项目配建非经营性配套设施、雨水泵站、35KV变电站不收取土地价款,由受让人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无偿移交的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可按市场评估值折抵应缴土地价款;
5.受让人需自持商业建筑(建筑面积为2967.85平方米)。
6.此次仅出让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现状存在地上物,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地上物竣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为214,161,594.87元人民币,由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时向地上物建设单位“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7.未支付工程款项、租户清退等事项由受让人与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三、公告期限
公告时限为30个自然日,具体时限为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28日。
四、意向用地者资格及要求
在公告时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公告所列的地块有意向的,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
同一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申请。申请材料一经受理确认后,不得撤回,且申请人主体不得再行变更或调整。
申请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与本次用地申请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5.依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
五、确定供地方式
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经公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公告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
联 系 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022-23320467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