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正式印发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试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2023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该文件的印发是深化海域物权制度建设的有益探索,推动了海域管理模式从“平面”向“立体”、从“二维”向“三维”转变,为我市海域立体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与理论指导。
二、制定《通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长期以来,我市海域管理一直沿袭二维“平面化”模式,海域空间资源的立体性和多功能性未得到充分发挥。随着海洋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我市近海传统和新兴海洋产业用海需求持续增大,海域空间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海域空间立体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现实需求十分迫切,存在交叉重叠用海的潜在问题,如防波堤风电、养殖用海等。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试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完善我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管理制度,对于缓解用海矛盾、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和举措有哪些?
《通知》共分为六章,重点就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总体要求、海域空间分层设权范围、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用海审批、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金征收等六个方面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体要求。具体把握依法设权,稳妥推进;集约节约、生态优先;分类施策,适度兼容等要求。
二是明确海域空间分层设权范围。鼓励对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温(冷)排水、海上风电、养殖等用海实施立体分层设权。
三是强化海域使用论证。用海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重点论证海域立体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兼容性、用海空间范围及用海期限的合理性,不同用海主体及周边利益相关者协调的可行性。
四是明确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审批要求。在已确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达成协议并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在未确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属于同一用海主体的,可将项目整合论证、一次报批。不同用海主体的,各方需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
五是完善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明确申请人在办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在已确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六是海域使用金征收。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同一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每一个项目,均视为独立的征收对象,依据其用海方式,分别按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不得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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