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规资海域发〔2024〕91号
滨海新区海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有序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切实发挥好用海要素保障作用,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法设权,稳妥推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稳妥有序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集约节约,生态优先。统筹兼顾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用海要求,充分考虑海域资源整体效益,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分类施策,适度兼容。分类有序实施海域立体设权,优先保障海域基本功能,科学确定兼容用海类型,确保各类用海活动影响和风险可控。
二、明确海域空间分层设权范围
海域分层空间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对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同一海域其他立体空间范围仍可继续排他使用的,可仅对其使用的相应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
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温(冷)排水、海上风电、养殖等用海实施立体设权。其他用海经严格论证具备立体设权条件的,也可进行立体设权。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等开发活动不予立体分层设权。
其中,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养殖用海宗海范围界定和宗海图编绘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宗海范围界定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严格落实构筑物用海宗海范围界定和宗海图编绘要求。
三、强化海域使用论证
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项目用海申请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国防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因素,重点论证海域立体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兼容性、用海空间范围及用海期限的合理性,不同用海主体及周边利益相关者协调的可行性。
四、明确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审批要求
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审批或市场化出让。
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新申请用海人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协议,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依据用海审批权限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在项目用海审批前完成原海域使用权用海空间范围的变更手续。
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属于同一用海主体的,可将项目整合优化,统一设计、整体论证、一次报批。不同用海主体的,各方需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按照协议明确的范围办理报批手续。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和项目用海批准文件中均应明确项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等信息。
五、完善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立体分层设权用海项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经依法批准后,由用海申请人持海域立体设权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宗海平面布置图、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示意图等材料,到所属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中依法依规予以记载。
对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权利人一致且在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的,可一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海域使用金征收
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同一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每一个项目,均视为独立的征收对象,依据其用海方式,分别按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不得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分层设权需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不属于用海方案调整,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号文件施行后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分层设权需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以及新设立海域使用权的,均按现行规定标准征收。国家调整征收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试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文件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构筑物用海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宗海范围界定要求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