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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适用住宅多样性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3-24 14:30

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第二批)的通知》(以下简称住宅多样性政策)分别于2022824日、2024117日印发执行。为了更好地发挥住宅多样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作用,促进历史房地产项目尽快去化,带动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康发展,为市场提供更多更高品质的住房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住宅多样性政策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类

(一)分期开发项目

居住项目分期开发实施,其中,部分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余尚未办理,在将来期开发中可用住宅多样性政策。

(二)变更许可证项目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分期开发中,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分),尚未办理商品房售许可证的居住项目,可申请变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变更许可中用住宅多样性政策。

二、执行程序

(一)编制论证报告

针对上述两类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论证报告,并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适用住宅多样性政策专篇),论证报告内容详见附件。

(二)审批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分局提出适用住宅多样性政策书面申请,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论证报告进行研究,认定同意的,可按照住宅多样性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有关要求

使用住宅多样性政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项目各区分局要将其列入台账,行清单式管理,报市局备案,审定信息及时告知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程建设联合审批系统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告区政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作好市区两级协同监管

附件:项目论证报告(提纲)

2024324    

(联系人:建管处李吉瑞;联系电话:6308319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项目论证报告(提纲)

    一、相关前提条件

    应说明拟用住宅多样性政策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规划、建设等),现场实施进展情况等前提条件。

    二、主要论证内容

(一)用住宅多样性政策是否满足规划条件、合同约定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日照、停车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二)用住宅多样性政策是否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针对适用住宅多样性政策后设计方案对结构、消防的影响形成安全专篇。

(三)如涉及项目自身或周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分析说明对城市或居住区内部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四)分期开发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前后所产生的房屋产权登记内容变化,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应会同区政府提出解决预案,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形成论证结论

根据上述内容形成结论性意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适用住宅多样性政策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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