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处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津安生〔2023〕7号)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规划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规范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实施有奖举报,结合我局职能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附件: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制度(试行)
2024年3月19日
(联系人:办公室张新华;联系电话:63083037)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规划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规范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实施有奖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处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津安生〔202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市规划资源局受理或自然资源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办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核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指导我市规划资源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办理,局属各相关单位、机关各相关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单位(简称核查处理单位)。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处理过程中,核查处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五条 市规划资源局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子邮箱 sghzyj@tj.gov.cn ,接收安全生产举报。局安委办负责局安全生产举报邮箱的日常管理工作。局安委办应当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办理;对于实名举报不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条 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不属于规划资源部门职责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三)事实不清、情况不明或无实质举报内容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由局安委办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查实举报事项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等因素,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通过12345、12350热线电话,来信来访、官方网站留言等渠道接收的相关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局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且实名举报线索清晰、存在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局安委办受理并进行编号登记后应按照业务类别立即组织局属相关单位、有关业务处室落实核查处理工作。局安委办对转办的举报事项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核查处理单位接到转办的举报事项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工作,自接到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向局安委办报备,但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对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延期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核查处理单位要高度负责,不得推诿敷衍。
第十五条 核查处理单位可采取现场核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通过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证据采集。
第十六条 经核查存在事故隐患的,核查处理单位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核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局安委办,局安委办审核同意后,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并记录反馈情况。
第十八条 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完成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报告,报局安委办。核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举报事项基本情况、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及结论、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向举报人反馈情况等。
第十九条 核查处理单位对核查处理结论存在不同意见的,可提请局安委办专题会议研究。
第二十条 做好举报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局安委办应结合举报事项实际和重点问题线索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相关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事项核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关业务领域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核查处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华勘局、市地矿局参照本制度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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