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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7-11 15:00

津规资源发〔2023113

各涉农区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71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为适应一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复垦区)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乡村全面振兴。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统筹谋划农村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逐步形成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文化新风貌。

(二)规划统筹,城乡一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坚守耕地红线;严控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节约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区域的经济实力、群众工作基础及农民承受能力,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开展,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

(六)绿色发展、和谐共生。结合田水路林村实际情况可开展综合整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第四条增减挂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各类管控区域管控规则以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参与增减挂钩工作的积极性高。

(三)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并征得权属单位同意。

第五条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对于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的项目,由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审批建新方案,统筹管理节余指标的使用。

第六条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应通过申请增减挂钩计划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开展。

第七条我市挂钩指标实行先垦后用、以垦定用制度。

第八条以先垦后用形式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土地整理复垦后,经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验收合格的耕地面积,纳入挂钩指标库,由市规划资源局统一管理。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可在本区挂钩指标库规模内,向市规划资源局申请挂钩指标用于建新区建设。

第十条执行先垦后用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在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妥善解决农民安置和补偿的基础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拆旧复垦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并报市规划资源局审批。

十一拆旧复垦区整理复垦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度等。

十二完成拆旧复垦区土地整理复垦后,应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有关规定向市规划资源局申请土地整理复垦验收。

第十三条土地整理复垦验收后增加的耕地应当纳入区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期管护。

第十四条纳入挂钩指标库的耕地指标,在用于建新区建设后仍有节余的,可按有关规定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入库后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五条本区挂钩指标规模可满足建新需求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规划资源局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本区挂钩指标不足且急于实施建新的,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相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七条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向市规划资源局申请整体审批,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包含建新和拆旧复垦两方面内容;

(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储备项目用地附土地储备计划;成片开发建设用地附市人民政府已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四)其他必要材料。

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验收超过3个月的,参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模式,由市生态修整中心对拟使用挂钩指标地块进行现状核查,出具增减挂钩复垦地块现状核查确认单。现状不符合条件的地块,不得用于整体审批。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简述建新项目范围和规模布局、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情况;

(二)建新情况。分析建新项目的国土空间规划情况,是否涉及各类管控区域和约束性指标等,是否涉及违法,综合分析项目合法性和可行性;

(三)拆旧情况。包括拆旧复垦项目验收情况、本次建新项目拟使用挂钩指标数量、矢量位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等;

(四)权属单位征求意见情况;

(五)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材料:标注用地范围及位置的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标注具体项目的相关内容页。

第十九条审查合格的,由市规划资源局下达整体审批的批复文件。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对于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的项目,按规定仅需编制建新方案,由市规划资源局审批。涉及土地征收的,可与建新方案一并组卷报批。

建新方案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编制。

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涉及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已查处到位的除外)。同一个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得与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混用。只涉及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

二十一整体审批或建新方案审批后,区分局应在5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

区分局按照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在线报备系统填报工作,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监督。

市生态修整中心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的日常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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