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区地名命名、更名许可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地名命名更名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效率,强化承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静海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是履行地名命名更名承诺审批和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该事项承诺审批事中事后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对监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行政许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要遵循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区范围内,采用承诺制审批办理的地名命名更名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五条 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许可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位置示意图 。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第(一)(三)项是申请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二)第(二)项申请单位可在作出承诺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七条 申请单位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进行地名命名更名许可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承诺后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从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相关信息,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单位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平台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平台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情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程序核发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行政许可。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申请单位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完成承诺审批事项后,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审批结果等办件档案信息整理归档,并通过审管联动模块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十条 监管人员应当在接收到承诺审批事项办件档案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过审管联动模块反馈行政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暂未提交申请材料,但承诺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内容,予以重点监管。
检查发现申请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判断其无法补齐承诺材料达到相关标准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形申请单位可提出书面延期承诺申请并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可再延期20个工作日提交;整改后或达到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通过审管联动模块反馈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监管部门建议撤销办理结果的书面建议后,应当立即予以撤销。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提交材料不属实的,监管部门可按照《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对申请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依据为《地名管理条例》、《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5号)、《加大职能转变 切实简政放权 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津政务发〔201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7号)、《天津市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津职转办发〔2021〕1号)。
第十六条 本细则编制单位为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