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津规资源发〔2022〕31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请在土地征收工作中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参考使用。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1日
(联系人:资源处冯万馨;联系电话:022-2330581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所有权示范文本)
甲 方: 区人民政府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乙 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丙方:所有权人( 乡镇/街道 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职 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现需征收属于丙方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三方平等协商,就补偿安置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中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面积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 公顷(合 亩)。其中:农用地 公顷(含耕地 公顷),建设用地 公顷(含农村宅基地 公顷),未利用地 公顷。
三、征地补偿费用
征收上述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合 万元/亩)执行,共计 万元整(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四、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和使用
(一)甲方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足额支付工作:一是组织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丙方一次性拨付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丙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二是组织乙方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地补偿费用。
(二)征收上述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乙方会同丙方及相关权利人另行签订协议并负责实施。
(三)征收上述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方案以及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由丙方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征收土地批准后,依据有关规定,甲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丙方确定参保人员,甲方、乙方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五、土地交付
(一)丙方负责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宜进行协商。丙方成员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方案存在争议,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理、补偿中发生纠纷的,均由乙方会同丙方妥善解决。
(二)丙方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十日内无条件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甲方,交回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不动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自觉遵守,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由各方签字盖章,征收土地经批准后本协议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商定,但不得与本协议相违背,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使用并保存。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
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北
↑
|附
|图
|粘
|贴
|线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使用权示范文本)
甲 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乙方: 乡镇/街道 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职 务:
丙方:使用权人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职 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现需征收丙方使用权项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三方平等协商,就补偿安置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地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合 亩)。
二、征地补偿费用
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合 万元/亩)执行,共计 万元整(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三、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和使用
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区人民政府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区规划资源部门一次性拨付至乙方账户。
乙方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方案,并向丙方支付分配使用方案确定的补偿费用。乙方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前应当充分征求丙方意见。
对本次征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另行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四、土地交付
(一)乙方成员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方案存在争议,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理、补偿中发生纠纷的,均由三方妥善解决。
(二)甲方、乙方负责协调丙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自乙方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十日内无条件交付被征收土地,交回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不动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自觉遵守,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由各方签字盖章,征收土地经批准后本协议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商定,但不得与本协议相违背,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交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使用并保存。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示范文本)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乙方: 乡镇/街道 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职 务:
丙方:使用权人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职 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现需征收丙方使用权项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三方平等协商,就补偿安置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村民住宅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
村民住宅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依据各方签字确认的土地现状调查表、补偿登记表确定。
农村村民住宅:房屋面积 平方米;
地上附着物: 种类, 数量;
青苗: 种类, 数量。
二、补偿费金额
依据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
评估单位现场评估),按照 年 月 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丙方村民住宅补偿费,共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方式予以安置)。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青苗补偿费,共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三、补偿费支付
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甲方一次性将补偿费拨付至乙方账户,由乙方支付给丙方(或者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丙方),丙方出具收据。
四、土地交付
自乙方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十日内,甲方、乙方应督促丙方完成所有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理并交付土地,不得遗留建筑垃圾和其他任何物品,达到地面平整、土壤无杂物、地表无占压的标准。
乙方有义务监督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理工作。
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土地,未按约定对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清理,或者清理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无条件配合或自行依法采取措施拆除、清理全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丙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自觉遵守,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由各方签字盖章,征收土地经批准后本协议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商定,但不得与本协议相违背,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由甲方交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使用并保存。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