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实施以来,有力地支持了我市产业发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对新产业新业态认定不规范、办理程序不明确等问题,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现将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办理流程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是指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政策。
二、利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产业政策文件明确允许的项目,经核查规划用地性质为除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以外用地的,过渡期满或涉及转让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可按新业态完善详细规划后办理规划土地手续;过渡期满或涉及转让不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无需核查规划用地性质。
三、拟使用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的项目,位于园区内的,持园区管委会关于该项目符合申请政策情形的意见,向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位于园区外的,持发展改革、商务、民政、文化旅游等拟发展产业的主管部门关于该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政策情形的意见,向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区规划资源部门进行集体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地块是否有征收拆迁计划、是否符合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修复相关要求、过渡期满或过渡期内涉及转让时是否允许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允许项目改扩建、拆除重建等情况,并向项目申请主体出具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申请政策条件的,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主体并做好解释。
四、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起始时间从规划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时间开始计算。国家文件明确过渡期政策期限的,以其确定期限为准;未明确过渡期政策期限的,以5年为限。
五、建设用地过渡期内,可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对园区管委会或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再符合过渡期政策或监管不合格的项目,应终止项目政策执行。各区分局做好过渡期起始时间及到期时间的备案管理,过渡期临近结束时,应当提前通知存量房产、土地资源使用方,掌握其继续使用房产、土地资源的意愿,做好政策服务。
六、建设用地过渡期满(含过渡期内涉及土地转让的)且经园区管委会或产业主管部门监管考核合格的,可依照《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四种情形按照新用途进行规划调整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价款,按照批准时点、新用途及新约定的土地使用年期与原用途及原用途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市场评估地价的差值补缴土地价款,并约定土地使用年期。
七、各区分局应每季度末向市局报送适用政策项目明细及政策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产业新业态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申请表(范本)
2.新产业新业态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审查意见书(范本)
3.建设用地过渡期文件政策摘编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8日
(联系人:利用处徐健;联系电话:23145292)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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