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2日空空空空
(联系人:李焕青;联系电话:23118791)
(建议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于防治大气污染、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优化资源配置、淘汰落后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推动全市范围内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通过综合治理,摸清我市露天矿山整体情况,对露天开采矿山全部关闭。对关闭后的露天矿山,有效恢复矿区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确保2020年顺利完成整治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查清现状。以违法违规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查清我市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基本情况,有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二)取缔关闭。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按照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三)生态修复。有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努力恢复绿水青山。
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露天矿山整治资金投入,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因地制宜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对废弃矿山恢复治理进行动态监测,保证修复工作顺利开展和修复效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实现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修复绿化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重点完成天津市中心城区周边 范围内废弃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协调推进全市废弃矿山恢复治理。各区政府负责对露天矿山修复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长效机制建设。各区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突出重点区域,围绕开采准入标准、矿山升级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内容,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取得实效。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我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市矿山恢复治理工作。逐步提高市级财政恢复治理资金投入力度,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专门补助各区用于废弃矿山恢复治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恢复治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形成多元化的废弃矿山恢复治理投融资模式。完善废弃矿山恢复治理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废弃矿山恢复治理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一项任务艰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露天矿山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压实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清单,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强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责任。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谋划不够、行动迟缓、推进不力的,启动约谈,从严问责。
(三)强化督导检查,实行动态监管。各区要抓紧时间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按照台账督促整治和销号,针对台账要有计划管理,要有年进度、季进度和月进度,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各区应在该方案下发后,每半年定期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矿区、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对发现的破坏生态、扬尘污染问题要立即行动,严厉打击。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区要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标准,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以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采矿的和未按要求停产、擅自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具体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查清现状 | 1、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非法开采的矿山及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进行统一排查,摸清辖区内露天矿山数量与现状。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2019年9月底前 |
2、全面核查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情况。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2019年9月底前 | ||
3、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有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2019年10月底前 | ||
2 | 取缔关闭 | 4、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2019年10月底前 |
5、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2019年10月底前 | ||
6、按照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
3 | 生态修复 | 7、有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努力恢复绿水青山。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3 | 生态修复 | 8、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露天矿山整治资金投入,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9、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因地制宜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进行动态监测,保证修复工作顺利开展和修复效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实现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修复绿化工作。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
10、天津市中心城区周边 范围内废弃矿山恢复治理工作。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2020年底前 | ||
11、协调推进全市废弃矿山恢复治理。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
12、各区政府负责对露天矿山修复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 各区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
4 | 长效机制建设 | 13、各区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突出重点区域,围绕开采准入标准、矿山升级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内容,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 各区人民政府 | 2020年底前 | ||
4 | 长效机制建设 | 14、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中央财政提高我市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加大我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市矿山恢复治理工作。逐步提高市级财政恢复治理资金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专门补助各区用于废弃矿山恢复治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恢复治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形成多元化的废弃矿山恢复治理投融资模式。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区人民政府 | 持续推进 |
15、完善废弃矿山恢复治理监测体系,及时了解废弃矿山恢复治理进展情况。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
5 | 强化督导检查 | 16、各区要抓紧时间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台账,按照台账督促整治和销号,针对台账要有计划管理,要有年进度、季进度和月进度,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 各区人民政府 | 2019年9月底前 | ||
17、各区应在该方案下发后,每半年定期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 各区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
6 | 实行动态监管 | 18、生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区、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对发现的破坏生态、扬尘污染问题要立即行动,严厉打击。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19、对发现的破坏生态、扬尘污染问题要立即行动,严厉打击。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
7 | 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20、各区要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标准,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以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
21、各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采矿的和未按要求停产、擅自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各区人民政府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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