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规资源发〔2021〕71号
各涉农区分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查、验收工作,依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津政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立项审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由所在地的区规划资源分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规划资源局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下达立项批复文件。
(一)立项申报条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1.符合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管控规则;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4.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5.项目区土地权属关系清楚,没有土地权属纠纷;
6.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国有的,应征得权属单位同意;
7.区及乡镇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实施能力较强,资金有保障;
8.涉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财政等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二)区规划资源分局初审
项目所在地的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当自收到项目立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件进行审查。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对项目工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生产要求、预算是否经济合理、项目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地等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立项条件和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初审。区规划资源分局要对项目初审结果负责。
初审通过后,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上报市规划资源局。
(三)立项申报材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3.区规划资源分局出具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4.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5.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6.其他有关资料。
(四)市规划资源局审查
市规划资源局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立项条件的,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立项批复;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关于规划设计变更审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应遵循优化设计方案、先报批后变更、严格控制变更总量、投资总额不增加、预算调整与工程量调整相一致的原则。规划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实行分级审查。
(一)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1.涉及项目建设位置调整,或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调整超过原批准设计面积5%的;
2.预算下调幅度超过原批准预算10%的;
3.土地平整、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建设任务或预算下调幅度超过原批准建设任务或预算20%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属于一般变更。
规划设计变更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拆分工程量等方式规避审查,不得先变更后报批,原则上只允许变更一次;变更后仍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终止项目实施,撤销原立项。
(二)规划设计变更材料
规划设计变更材料具体包括:
1.变更申请,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等;
2.监理单位的认可意见;
3.相关土地权属单位意见书;
4.项目变更设计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查内容
1.设计变更原因是否客观合理、必要性是否充分;
2.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设计变更工程是否科学可行,符合当地农业生产要求;
4.是否存在未变更先施工的情况;
5.设计变更材料的齐全性;
6.设计变更后项目应仍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要求和规划设计标准。
(四)审查要求
1.涉及规划设计重大变更的,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核实有关情况,并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初审。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当对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通过初审的,区规划资源分局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市规划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勘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审查通过的,报局领导批准下达变更设计批复。
2.涉及一般变更的,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通过审查的,区规划资源分局下达变更设计批复,并将变更情况报市规划资源局备案。
三、关于项目验收审查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区规划资源分局进行竣工初查;初查合格的,由市生态修整中心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终验。
(一)验收申请材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项目自查报告;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竣工报告;
5.项目监理报告及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6.项目工程核准报告;
7.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8.项目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9.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及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10.项目实施后村民或权属单位意见;
11.耕地质量评价报告;
12.项目后期管护方案、协议;
13.项目矢量化数据(shp格式)及影像资料;
14.其它有关材料。
(二)区规划资源分局初查
项目竣工后,由承担单位将验收申请材料提交区规划资源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竣工初查:
1.查看项目相关资料,现场查验工程建设情况;
2.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项目竣工初查评审,形成区级专家组初查意见;
初查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初查合格后,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出具验收申请,并将验收申请材料提交市生态修整中心,申请初验。
(三)市生态修整中心初验
市生态修整中心应在收到区规划资源分局提交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查验,核查工程数量、工程质量、新增耕地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审阅有关材料。初验不合格的,区规划资源分局应立即组织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初验合格的,出具初验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市规划资源局。
(四)市规划资源局终验
市规划资源局在收到市生态修整中心提交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终验,并按下列步骤验收: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及预验收情况汇报;
2.查阅项目相关资料;
3.质询项目建设有关情况;
4.实地抽查工程建设情况;
5.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验收合格的,由市规划资源局下达验收结果通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后两年内竣工。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终止项目,并向区规划资源分局提出项目撤销申请,区规划资源分局审查通过后,报市规划资源局批准。已产生的费用由承担单位自行解决。
四、其它要求
(一)关于加强后期管护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及时开展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将项目区范围的耕地纳入统一的耕地保护管理范畴,按照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同时,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监督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耕地承包方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按要求组织耕种,不得摞荒。项目后期管护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年。
对于违反规定占用土地植树造林和从事非农建设的,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关于评审专家的确定
评审专家应结合项目具体工程内容,参照《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科技专家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局系统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评审。
(三)其他要求
各区规划资源分局应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各环节的审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在项目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自觉接受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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