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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2018-06-2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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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8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

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规划国土房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国土局)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全局系统的实施,全力服务保障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滨海新区规划国土房管系统扎实实践。

第三条 区规划国土局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贯彻到全局工作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把行政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五)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六)坚持从严治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守纪律规矩,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条 严格按照区编委关于《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要求,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服务保障全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规划国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行政全面工作。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行政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七条 实行局领导互为替补的工作分工与协调制度。替补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在一方出差或其它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对方按照积极主动、依法审慎原则及时代行处理。替补双方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领导本处(室)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实行主办处(室)责任制。一项工作原则上由一个处(室)主办,涉及两项以上业务工作应当明确主办处(室)、配合处(室)。各处(室)之间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落实好局各项工作部署。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实行权责清单、职责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条 坚持厉行法治,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设法治政府部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及时开展清理,确保法制统一。

第十二条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起草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创新方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四条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维护行政复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十五条     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撤销或变更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商,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在决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贯彻国家、我市和滨海新区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规划国土房管重大事项、重点专项规划、财政预算、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重大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     分管局领导对分管部门(单位)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亲自组织研究,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     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互联网+政务,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局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后,由局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健全舆情监测、汇总分析机制,随时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准确解读规划国土房管政策,高效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市委、市政府精神为前提。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部署,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

第二十七条        自觉接受区政府的行政监督、区人大的依法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时答复和解决问题,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整改,并按要求作出报告。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二十九条        局领导、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批示并办理。对重大问题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措施,作出报告。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加强局系统内部依法行政监督,落实责任审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决定,以及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听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在局政务网上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规划国土和房屋管理综合性工作、经验类表彰事项和问题类批评事项。

第三十二条        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工作,健全联系群众工作机制,畅通局长信箱、政务微博、信访等群众表达意愿渠道,虚心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和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拓展联系群众途径。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确保按时办结。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落实首问负责制,不断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局年度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重点工作例会、局业务会审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        局年度工作会议由局领导班子和局系统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由局长主持,主要任务是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局年度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年初召开一次。局年度工作要点由综合业务处负责起草。

第三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主持,邀请局党委专职副书记、区纪委驻局纪检组长出席,行政业务局领导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务组织和会议纪要起草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集体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听取全局重点行政业务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情况汇报;讨论、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局重点工作例会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研究涉及服务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创新、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分管局领导联合组织召开。主办部门负责局重点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并根据会议决定起草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        局业务会审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研究会审业务事项。根据需要确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局业务会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业务处负责局业务会审会的组织工作,并根据会议决定起草会议纪要。

第三十九条        参加上级和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各部门、单位参加局外会议后,须及时编写会议专报,报分管局领导阅示,重要情况报局长阅示。凡会议涉及落实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条     坚持务实高效原则,大力精简会议,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加强会议统筹协调,严控会议数量,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精简一般性、事务类会议。切实落实会议报批制度,全局性工作会议由局长审批,全局性专业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主办部门拟定会议方案,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发布会议通知。

第四十一条        严控会议规格和规模,应由局各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局名义召开。从严控制参会人数,不得安排工作关联度不高的部门(单位)和负责同志参会,杜绝陪会现象。进一步改进会风,简化会议程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减少会议时间。

第四十二条        各类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会议、财务有关规定和支出标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严控制收费性的会议和培训活动,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四十三条        参会人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须按程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期间,遇有紧急情况须及时处理的应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八章公文处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签发。报文部门(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不按规定办文,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报送局审批的公文,应预留足够的审批时间,办公室统一收文,由局办公室呈报领导批示和相关处室办理。

第四十六条        局收上级、各委办局、企业等来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根据来文性质由办公室或业务处提出拟办意见、分发办理并负责督促责任部门按时限办理。信访件按照职能分工由信访处(监察处)及时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减少发文数量,降低发文规格,提高公文质量。不得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发文代替工作,不得照搬照抄、层层转发文件。

第九章督查考核

第四十八条        把督查贯穿工作全过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局领导对负责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抓好落实。各部门(单位)要实行清单管理,完善责任制,并按规定时限报告执行、办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加强督查督办工作。业务处负责国务院大督查和国家专项督查、市政府区政府大督查、市政府区政府有关会议涉及我局具体落实事项、局年度业务工作安排、重点业务工作事项督查,建立督查督办台账。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和重点行政工作督查督办,建立督查台账,及时跟踪督办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条     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分清责任,失责必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发挥绩效考评激励约束作用,认真落实绩效考评差额化分配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章公务活动制度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要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需我局派员参加的检查和调研等活动,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基层单位召开的会议活动,确需局领导参加的,由局办公室根据邀请统一安排。

第五十二条        局领导和各部门(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落实,减少陪同,简化接待,注重实际效果。

第五十三条        局领导要坚持服务基层制度,设身处地、扎扎实实地急群众和企业之所急,解群众和企业之所难,把服务工作做牢做实。

第五十四条        各功能区、委办局、街镇或其他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来局商谈工作,由局办公室安排,局主要领导接待;分管领导来局商谈工作,由业务对口部门(单位)安排,局分管领导接待。商谈议定的事项由局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第五十五条        公务接待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标准。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我市和滨海新区关于外事工作的规定,实行年度出访计划和预算管理,控制计划外出访,坚持出访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一章 应急值守

第五十七条        健全完善应急管理制度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指挥管理,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传培训,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八条        加强政务值班管理,落实值班值守规定。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制度,重大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在岗带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严禁擅离职守。加强对各单位值班工作的检查抽查,及时通报值班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迅速向局值班室电话报告,局值班室在30分钟内向区应急值班室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第十二章廉政建设

第六十条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 政治能力。

第六十一条        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六十二条        必须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第六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处室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决定,不得作出与决策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部门、单位或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文章,涉及研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事先报经分管局领导、局长同意。

第六十四条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规划国土房管行政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六十五条        各级干部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高效服务,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严格按程序和时限办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加强对履行职责各个环节的监督,强化对资金使用、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方面的监督。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六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车使用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依规办事,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对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人,各部门一律不准接待,不准提供帮助。

第六十七条        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其他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严格控制评比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展会等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实行各类经费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        严格遵守离津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纪律。局长离津,由局办公室报区政府履行请假程序。其他行政局领导离津,须向局长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送局办公室备案。回津后,应向局长报告有关情况。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离津,按规定报局领导书面同意。因紧急事项临时离岗、离津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三章作风建设

第七十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以钉钉子精神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十一条        大兴学习之风,努力营造善于学习、勇于实践的浓厚氛围。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速经济、金融、法律等知识更新,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本领。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把学习成果运用到规划国土房管工作中,切实提高科学履职能力。

第七十二条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狠抓落实之风,进一步弘扬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的精神,树立务实高效、马上就办的工作作风,做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局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面对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切实解决群众最急最忧最怨的现实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各分局、局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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