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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图审核许可、测绘作业证核发、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地名命名更名行政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的通知
来源:测管处 时间:2019-10-11 09:48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图

审核许可、测绘作业证核发、对外提供

测绘成果许可、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

使用许可、地名命名更名行政许可承诺

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区分局、有关单位: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相关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地图审核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2天津市测绘作业证核发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3天津市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4天津市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5天津市地名命名更名行政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6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模板)

201992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地图审核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

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和《地图管理条例》,为提高地图审核许可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选择对地图审核许可采用承诺审批的申请单位,适用本要求。

第二条 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测绘资质证书: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直接引用古地图;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四)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五)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六)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第(一)、(二)、(四)、(五)、(六)项是申请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二)第(三)、(七)项申请单位可在作出承诺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四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申请地图审核许可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承诺后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相关信息,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单位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市政府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程序核发地图审核决定书。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申请单位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承诺书纳入申请单位信用记录。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指导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双方签章后使用,双方各保存一份,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地图审核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第七条 采用承诺审批方式核发地图审核许可行政审批决定书后,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作出承诺的申请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同一部门的,统一负责审批与监管工作。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时限;整改后或达到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地图审核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可向测绘地理信息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对于提交材料不属实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部门可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申请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测绘作业证核发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

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为提高测绘作业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选择对测绘作业证核发采用承诺审批的申请单位,适用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核发许可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绘作业证申请表;

(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三)一张1寸正身免冠彩照;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第(一)(三)项是申请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二)第(二)项申请单位可在作出承诺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四条 申请单位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进行测绘作业证核发许可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承诺后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从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相关信息,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单位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市政务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情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程序核发测绘作业证。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申请单位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承诺书纳入申请单位信用记录。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指导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双方签章后使用,双方各保存一份,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测绘作业证核发使用许可决定。

第七条 采用承诺审批方式核发测绘作业证后,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作出承诺的申请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同一部门的,统一负责审批。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时限;整改后或达到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测绘作业证核发使用许可决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可向测绘地理信息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对于提交材料不属实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申请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天津市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

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为提高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选择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采用承诺审批的申请单位,适用本要求。

第二条 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一)、(三)、(四)项是申请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二)第(二)项申请单位可在作出承诺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四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申请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承诺后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相关信息,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单位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市政府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程序核发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决定书。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申请单位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承诺书纳入申请单位信用记录。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指导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双方签章后使用,双方各保存一份,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第七条 采用承诺审批方式核发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行政审批决定书后,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作出承诺的申请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同一部门的,统一负责审批与监管工作。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时限;整改后或达到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发现问题,

可向测绘地理信息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对于提交材料不属实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部门

可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图

审核许可、测绘作业证核发、对外提供

测绘成果许可、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

使用许可、地名命名更名行政许可承诺

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区分局、有关单位: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相关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地图审核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2.天津市测绘作业证核发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3.天津市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4.天津市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5.天津市地名命名更名行政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6.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模板)

2019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地图审核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

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和《地图管理条例》,为提高地图审核许可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选择对地图审核许可采用承诺审批的申请单位,适用本要求。

第二条 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测绘资质证书: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直接引用古地图;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四)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五)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六)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第(一)、(二)、(四)、(五)、(六)项是申请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二)第(三)、(七)项申请单位可在作出承诺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四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申请地图审核许可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承诺后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相关信息,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单位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市政府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程序核发地图审核决定书。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申请单位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承诺书纳入申请单位信用记录。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指导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双方签章后使用,双方各保存一份,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地图审核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第七条 采用承诺审批方式核发地图审核许可行政审批决定书后,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作出承诺的申请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同一部门的,统一负责审批与监管工作。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时限;整改后或达到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地图审核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可向测绘地理信息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对于提交材料不属实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部门可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申请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测绘作业证核发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

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为提高测绘作业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选择对测绘作业证核发采用承诺审批的申请单位,适用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核发许可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绘作业证申请表;

(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三)一张1寸正身免冠彩照;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第(一)(三)项是申请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二)第(二)项申请单位可在作出承诺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四条 申请单位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进行测绘作业证核发许可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承诺后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从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相关信息,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单位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市政务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情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程序核发测绘作业证。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申请单位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承诺书纳入申请单位信用记录。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指导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双方签章后使用,双方各保存一份,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测绘作业证核发使用许可决定。

第七条 采用承诺审批方式核发测绘作业证后,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作出承诺的申请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同一部门的,统一负责审批。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时限;整改后或达到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测绘作业证核发使用许可决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可向测绘地理信息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对于提交材料不属实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申请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天津市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

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为提高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选择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采用承诺审批的申请单位,适用本要求。

第二条 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第(一)、(三)、(四)项是申请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二)第(二)项申请单位可在作出承诺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四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申请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承诺后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相关信息,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单位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市政府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程序核发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决定书。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申请单位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承诺书纳入申请单位信用记录。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指导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双方签章后使用,双方各保存一份,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第七条 采用承诺审批方式核发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行政审批决定书后,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作出承诺的申请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同一部门的,统一负责审批与监管工作。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时限;整改后或达到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发现问题,

可向测绘地理信息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对于提交材料不属实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部门

可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申请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天津市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

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为提高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选择对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采用承诺审批的申请单位,适用本要求。

第二条 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申报表;

(二)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四)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2.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3.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五)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第(一)、(二)、(三)、(五)项是申请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二)第(四)项申请单位可在作出承诺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四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申请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承诺后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相关信息,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单位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市政府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程序核发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决定书。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申请单位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承诺书纳入申请单位信用记录。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指导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双方签章后使用,双方各保存一份,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第七条 采用承诺审批方式核发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行政审批决定书后,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作出承诺的申请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同一部门的,统一负责审批与监管工作。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时限;整改后或达到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可向测绘地理信息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对于提交材料不属实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申请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天津市地名命名更名行政许可承诺审批

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和《地名管理条例》、《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要求。

第一条 本实施要求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建筑项目命名更名事项。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利益等项目除外。

第二条 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位置示意图

第三条 符合《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可实行“容缺后补”的方式实施。

“容缺后补”材料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承诺审批制按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承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填写《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并签字或盖章。承诺时限为自申请人作出承诺之日起60工作日内。承诺后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个工作日。

(二)办理。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天津市政务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申请事项,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证书。

(三)履诺。申请人按照承诺书约定要求和期限补齐申请材料。

(四)采信。行政审批部门将承诺书纳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第五条 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审批文件上传至业务协同平台。

第六条 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信用承诺审批制的具体实施和办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承诺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对接。

行政审批部门自依法作出承诺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履行监管职责的地市、区地名主管部门。

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启动核查监管工作。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加大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1号)、《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做好核查事项和核查结果做好记录。

发现存在失信情形的,市、区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地名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整改期限不超过作出承诺审批的60个工作日。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区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地名主管部门将监管情况,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及时推送给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再次审核,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级地名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九条 建立企业家诚信档案,如发现企业未按承诺履行其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同时将申请单位(含壳公司的母公司)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同时承诺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开展后续标准地名的使用。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如出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模板)

(单位名称):

本单位(人)于 日向贵部门申请办理 的行政许可,由于 ,现在无法提供

。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

送达贵部门。

2.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5.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本单位(人)承诺在不符合上述行政许可条件或未取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时,不从事相关的活动。

7.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8.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申请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天津市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

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为提高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条 本市范围内,选择对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采用承诺审批的申请单位,适用本要求。

第二条 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申报表;

(二)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四)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2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3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五)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一)、(二)、(三)、(五)项是申请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二)第(四)项申请单位可在作出承诺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四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申请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承诺。承诺后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相关信息,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单位应当将经签章的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行政审批部门。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系统上实施承诺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市政府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程序核发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决定书。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申请单位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承诺书纳入申请单位信用记录。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告知、指导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双方签章后使用,双方各保存一份,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有权撤销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第七条 采用承诺审批方式核发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行政审批决定书后,行政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作出承诺的申请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同一部门的,统一负责审批与监管工作。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现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时限;整改后或达到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管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承诺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可向测绘地理信息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对于提交材料不属实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对申请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天津市地名命名更名行政许可承诺审批

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要求(试行)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和《地名管理条例》、《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要求。

第一条 本实施要求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建筑项目命名更名事项。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利益等项目除外。

第二条 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位置示意图

第三条 符合《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可实行“容缺后补”的方式实施。

“容缺后补”材料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承诺审批制按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承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填写《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并签字或盖章。承诺时限为自申请人作出承诺之日起60工作日内。承诺后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个工作日。

(二)办理。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天津市政务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申请事项,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证书。

(三)履诺。申请人按照承诺书约定要求和期限补齐申请材料。

(四)采信。行政审批部门将承诺书纳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第五条 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审批文件上传至业务协同平台。

第六条 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信用承诺审批制的具体实施和办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承诺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对接。

行政审批部门自依法作出承诺审批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告知履行监管职责的地市、区地名主管部门。

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启动核查监管工作。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加大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1)、《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做好核查事项和核查结果做好记录。

发现存在失信情形的,市、区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地名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整改期限不超过作出承诺审批的60个工作日。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区两级履行监管职责的地名主管部门将监管情况,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及时推送给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再次审核,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级地名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九条 建立企业家诚信档案,如发现企业未按承诺履行其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同时将申请单位(含壳公司的母公司)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同时承诺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开展后续标准地名的使用。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如出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模板)

(单位名称):

本单位(人)于 日向贵部门申请办理 的行政许可,由于 ,现在无法提供

。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

送达贵部门。

2.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5.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本单位(人)承诺在不符合上述行政许可条件或未取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时,不从事相关的活动。

7.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8.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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