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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局长严定中解读《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许可审批事项延期和许可证书遗失补发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严定中 时间:2017-04-25 17:00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许可审批事项延期和许可证书遗失补发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解读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许可事项延期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建设项目许可事项法定时限

  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内容要求,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期限为一年。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期限为两年。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二)具体办理要求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明确意见。

  二、关于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证书(含通知书)遗失补发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成果内容

  规划建设涉及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成果包括许可证书、通知书和附图。

  (二)具体办理要求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涉及行政许可证书遗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天津日报》或《今晚报》等媒体刊登公告,并将遗失公告作为申请材料附件。

  三、有关规划建设许可事项变更管理和许可证书管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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