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探索多元融资模式,统筹拓宽各类资金渠道
近年来,我市安排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生态林养护补助、湿地生态补偿、重点生态林建设等多项资金全力支持绿色生态屏障工作,同时,在测算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时,纳入了生态保护区域面积、财政投入等因素,由区级使用该项资金,支持包括“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在内的各事项。2019年以来,拨付市对区重点造林绿化补助资金2.6亿元,重点生态林管护资金0.9亿元;安排环保专项资金0.13亿元,支持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双城间生态屏障区土壤治理规划研究等10个项目;统筹中央财政及地债资金2.2亿元支持独流减河低水闸泵站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改善河道水质恶化状况,改善水生态环境。2021年以来,我局先后印发了《天津市市级林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林业资金支出提供政策依据。2022年,我市参照国家办法修订了天津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对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以及禁止开发区域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各区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创新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投融资渠道,通过区财政资金、专项债资金、PPP、市级补助资金等途径,为生态屏障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依据《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建设规划(2018-2035年)》《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十四五”建设实施方案》《2023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任务安排》等要求,各区紧密围绕生态保护核心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适地适树、以林养林的理念,按照《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发展林下经济产业,探索林药、林花等林下种植和林蜂等林下养殖产业。积极开展绿屏运营试点工作,围绕湿地康养、农旅文化、绿海田园特色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吸引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屏障区后续发展。积极推动绿屏旅游资源开发,采用“生态+”融合模式,打造“生态保育、生态休闲、生态度假”组团式生态休闲基地产业,以休闲度假为抓手,通过“生态+”农业、文旅、体育、康养、科普等产业全发展模式,打造生态宜游、宜乐、宜学的生态活力新境地,实现绿色生态屏障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丰收”。
二、建立生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绿屏运营管理制度
(一)持续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试点工作。开展实地摸底调研,围绕生态系统物质产品价值、调节服务价值和文化服务价值,分析森林、草地、湿地、农田、城镇等生态系统类型、面积与分布,开展数据搜集整理,摸清GEP(生态系统生成总值)本底,为全市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建立和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做好数据准备。
(二)积极推动森林碳汇产品交易准备工作。为充分发挥森林固碳作用,使森林碳汇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衔接,各区林业主管部门积极与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签订《林业碳汇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按照《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标准调查,确定将符合标准的绿色生态屏障绿化造林面积纳入碳汇项目建设进行开发。
(三)逐步完善自愿减排的交易管理工作。我市试点碳市场目前主要的交易品种是配额,允许纳入企业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量,支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自愿减排量的项目行为,近年交易量一直居试点城市前列;但随着CCER存量减少,可交易量呈现萎缩;同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试点碳市场正在逐渐向全国碳市场过渡。
(四)不断创新生态资产的使用权及运作模式。在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积极与社会资本方积极洽谈,研究采取扩大出让、出租、担保、入股等形式,深度谋划绿屏运营养护方案。同时,利用现有生态资源、保留用地用房和绿屏周边已建和待建资源,规划发展生态体验旅游、研学、康养以及生态养殖等融合产业,不断探索林下经济发展新模式,逐渐实现赢利并不断壮大营收规模,使“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充分利用绿色生态屏障带来的生态优势,依托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成果,结合乡村振兴示范村,精心谋划田园综合体企业运作模式。按照“示范引领、组团发展”的模式,借助紧邻国家会展中心和绿色生态屏障等区位优势,提升生态资产辐射能力,以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为主线,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擦亮原乡原土绿色产业品牌。
三、助力绿屏纳入生态公益林,促进绿屏生态补偿
天津市实施湿地、森林、海洋、渔业、水流、耕地等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及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其中,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实行分类补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实行综合补偿。综合补偿范围具体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天津市禁止开发区域等本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综合补偿资金由中央对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本级统筹财力安排的资金构成,用于综合补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改善民生等工作。
积极推动将绿色生态屏障纳入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各区严格按照《天津市生态林管护办法》中的养护标准对绿色生态屏障中的树木进行养管和病虫害防治,确保树木健康长势,并按照市级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相应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