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收益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要充分认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在全面考虑土地问题复杂性的基础上,进行周密周全的制度和政策设计,统筹谋划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土地管理事关城市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相关土地成本核算、土地政府收益核定比例对规范土地收储、筹集土地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债务化解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上述土地成本核算和土地出让收益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并结合土地储备出让实际给予了一定政策支持:一是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文件规定,与土地储备项目有关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开发费用、财务费用等支出可计入土地成本,各地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同一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地块成本实行总体核算,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计划范围内土地成本统筹平衡;二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市土地政府净收益占土地出让金比例不低于30%,区级不低于28%。同时对棚户区改造等涉及民计民生、收支平衡较为困难的项目,我市出台了土地政府收益支持政策,将相关地块实现的土地政府净收益按规定用于土地收储或棚户区改造工作,支持相关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实现整体资金收支平衡。
二、加强规划管理,坚持一条红线管到底。
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进行管控,在控规编制过程中落实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线”要求。同时,努力提高控规修改效率,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与规划工作的衔接,鼓励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进行项目选址。对经论证确有必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并联开展方案编制、公示、征求部门意见等法定程序。
三、加强基础调查工作。
为做好土地调查工作,国务院出台《土地调查条例(2018修订)》(国务院令第518号),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并对调查方法、标准进行了明确。每年年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年度土地利用现状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
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我市实情,我局及时制定《天津市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方案》,对全市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进行部署,及时开展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对各区督查指导,确保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高质高效完成。为深化国土调查成果共享应用,出台《关于天津市国土调查成果共享应用的有关意见》,建立全市数据共享服务制度保障,打通了国土调查成果共享服务渠道。
同时,考虑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未涉及权属调查,我局积极通过多种方式补充我市权属信息。一是,我市已建立完整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整合土地、房屋、林木、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类型,2022年全市不动产登记91.76万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共办理71.82万件,通过日常登记工作及时更新权属信息。二是,为进一步保障我市权籍管理工作高效开展,我局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重构工作,建立了平台重构工作机制,调研了北京、上海等地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先进做法,制定了平台重构工作计划并建立了工作台账,有序推进系统重构工作。三是,我局修订了《天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我市滨海新区被选为全国地籍调查工作示范点,正在按要求推进地籍调查各项示范任务的探索和建设。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和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部署,不断完善我市地籍管理各项制度,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四、加大法规政策层面研究。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我局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收集梳理,并针对问题及时研究对应政策。下一步,我们将与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实际,持续推动完善我市土地管理政策,支持我市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工作有序开展;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要求,加强规划管理,坚持一条红线管到底;加强基础调查工作,发挥调查调查的基础性作用,从而为后续规划用地审批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