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地下车位产权登记制度的问题,目前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不动产登记政策文件均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办理条件。建设项目的地下车库,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及相关要件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对于购买地下车位业主办理登记问题,如允许出售并按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登记机构可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对于地下车位的不动产登记不存在登记制度障碍问题。对于地下车位销售转让问题,根据市住建委答复意见,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地下车位作为商品房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无法适用《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地下车位管理问题涉及多部门多环节,下一步我局与住建委积极推动共同研究地下车位销售转让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