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第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628号提案的答复
田聪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国企混改中‘土地分割’等问题的建议”,有关意见回复如下:
一、根据我局近期出台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审核程序》,国企改革中涉及整宗地分割的,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区工业和信息化、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会审,同意后即可办理登记手续。
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业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我局已为公交集团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了土地作价出资手续。
三、国企混改工作开展以来,我局紧密配合市国资委,主动服务,多次召开全市混改国企政策培训会,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小组,设立专人负责,与混改国企逐个对接,逐项梳理问题,提出办理路径,并开通建立绿色通道。国企混改中普遍存在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企业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前期用地、规划、建设手续不齐导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为国企混改提供政策指导,畅通绿色通道,统筹协调,做好不动产登记、划转、土地资产处置等工作,高质高效推进国有企业混改。
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