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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办理结果公开
对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010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4-06-06 11:14

一、我市落实的举措

围绕您提出的建议,紧密结合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实际工作,从健全闲置土地台账、分类处置闲置土地、加强与司法部门衔接、预防土地闲置四个方面提出落实的举措。

(一)进一步健全闲置土地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历史遗留问题等数据,建立健全全市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对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汇总更新各区闲置土地信息,准确掌握闲置土地处置进度,处置到位的从台账中删除,新增加的纳入台账管理,确保台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区分闲置的原因和类型,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分类处置在全面排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逐宗开展分析研判,指导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属地政府意见,履行调查认定程序,严格按照“一地一策”的要求制定处置方案。涉及政府原因的,明确影响开工的时间、责任部门和具体行为,限期消除拆迁、配套等障碍,推动项目开工;对有偿收回的,破解收回难的问题,研究制定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和协调裁决机制等。涉及企业自身原因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促进开工,按照未实施开发的面积所占比例收缴违约金、闲置费,比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对依法无偿收回的,履行收回程序。涉及历史遗留等原因复杂、牵扯面广的,组织专题推动会重点研判,协调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合力解决,避免土地长期闲置。

(三)加强与司法部门衔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衔接。一是依法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查封期间不作为动工违约期,不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查封期间依法动工开发,减少土地闲置。三是推进司法部门和行政管理工作衔接,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相关税费、对权利的限制和负担等信息共享和沟通。

(四)强化服务,从源头上防止土地闲置一是严格执行“净地”供应有关规定,供地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从源头消除形成闲置因素。二是统筹规划,做好重点区域的规划策划,配置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保证配套公建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完成。三是强化服务,实施“土地出让服务卡”制度,加快解决企业诉求,促进项目开工;定期巡查,实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提前进行风险预警,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研判推动,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避免形成闲置土地。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采纳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完善处置措施,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效益。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各区政府闲置土地处置主体责任,继续实施闲置土地处置纳入各区绩效考核事项,持续督促指导各区抓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落实各区分局的监管和处置责任,每宗地由各区分局主管领导包干负责,进行跟踪销号管理。将闲置土地面积较大、处置进展缓慢的重点区域,专题组织区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建立督办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处置主体责任,严格处置标准,限期处置到位。

二是抓紧完善监管政策措施,做好分类处置和盘活利用。按照国家关于供后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实际和盘活存量等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标准,严格处置时限。同时,加大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衔接,进一步理顺司法查封和开发建设的关系,促进开发利用。加强分类处置,对于企业原因的闲置土地可以收回的,坚决依法依规收回;对于涉及政府原因的,要确定什么部门、什么行为导致土地闲置,并确定相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要求其限期消除障碍,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移交纪检部门严肃问责。

三是加强抽查检查,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及时通报闲置原因、责任处置和处置进展情况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把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核查,通过重点抽查、现场核查、日常检查等方式,集中时间、人员核查处置到位闲置土地的相关材料,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典型示范,对发现存在处置不实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促进盘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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