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划定执行情况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2013年11月,原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原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开展了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划定工作。依据当时的现状数据和已有规划分山地、河流、水库湖泊、湿地盐田、公园、林带六类,划定我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2980平方公里,占市域国土总面积的25%。2014年5月,方案经市政府批复。
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划定以来,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要求。我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占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项目建设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论证。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实施,切实加强了对我市“1+4”湿地保护区、水库和水源保护区、蓟州北部山区、城市周边绿廊等重要生态区域的保护,提升了生态环境质量,有效减少了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由于我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划定较早,当时国家尚未出台划定和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要求。随着国家出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管控要求,我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并行管理存在的问题不断凸显,两个生态区域划定范围、管控规则均不一致,造成项目多头管理、重复审批,延长审批周期,影响工作效率。
二、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为加强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进一步理顺生态区域管理工作机制,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我局正在积极配合市人大、市司法局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出台《加强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管理要求等,统一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决定》起草工作,已就主要内容与市人大、市司法局进行了沟通,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市人大、市司法局工作要求,倒排工期,按程序推进《决定》起草、报批相关工作。
您所提出的工作建议,紧密结合我市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内容实际,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再次感谢您对天津市规划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指导,并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今后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