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为保障农民利益,对征地工作程序进行了重大的调整,由先批准征地后开展征地工作改为先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再报批用地,增加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时间不少于30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与被征地农民达成一致意见(如:90%以上被征地农民同意征地)等环节,将征地批后实施程序,调整到征地批准前进行,要求在征地报批前开展征收土地调查、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未完成的,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要求,不能申报用地。大量的征地前期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拉长了征地工作周期。
目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在修订,近期即将出台,为做好征地工作,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同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下一步,我局将结合修订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对征地前期工作流程进行优化,最大程度减少串联环节,实行并联办理,压缩征地周期;同时结合修订后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优化单独选址项目审查报批流程,提前介入审查,提前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人社局等部门的意见,提前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大程度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