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人大第十七届三次会议第0168号建议的答复
沈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的相关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支持适当放宽仓储用地、码头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限制。建议滨海新区政府根据地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能力、国土空间环境承载力等的实际情况,依法按程序组织论证、调整自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履行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二、在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工业用地基准容积率由以前的1.0左右调整至2.0,特殊工艺需求还可适当放宽,该标准已纳入《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试行)》。我局正在积极探索工业用地与仓储物流用地兼容、互相转换问题。
三、支持利用地下空间。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上标准减半收取。
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规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为一级地类“工矿仓储用地”下并列的二级地类,即“0601工业用地”、“0604仓储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一级地类为“交通运输用地”。因此,现阶段我市仓储用地和码头用地不适用工业用地的地价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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