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烨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天津市房地产买卖协议的范本的建议”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接到您提出的修改原《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中规定: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相关建议后,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市政府新修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我局将原《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示范文本)名称更改为《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并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17年3月1日起启用了新版协议。新版协议对您提出的第六条修改为“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时间。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提出的建议已全部采纳。
2017年5月1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022-23305832 022-2313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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