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2004-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为地质灾害防治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2003年11月24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79号,2001年3月20 日),《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1 号,1997年1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2004年 6月21日修改并发布),《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3]44号)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规划的对象是天津市辖区内除地震以外的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第三条 本规划以2003年为基准年;近期规划年为2004—2010年,远期规划年为2011—2020年。
第二章 地质灾害现状及易发区区划
第四条 地质灾害现状
天津市地处燕山山地向滨海过渡地带,地质构造复杂,土体工程性质不良,水资源紧缺,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地质环境脆弱。在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的共同作用下,各种不同类型的地质灾害已经在我市不同程度地出现,有的已经发展成为分布较广、影响较大的重要地质灾害。
(一)天津市北部山区易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其主要地质灾害情况见表1
表1 蓟县山区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
|
序号
|
地理位置
|
灾害类型
|
规模
|
危害程度
|
|
1
|
下营镇黄崖关
|
崩塌
|
中型
|
较大级
|
|
2
|
下营镇小东沟村
|
滑坡
|
小型
|
一般级
|
|
3
|
城关镇五名山
|
滑坡
|
中型
|
较大级
|
|
4
|
白涧乡庄果峪村
|
崩塌
|
中型
|
较大级
|
|
5
|
官庄镇双安村
|
泥石流
|
中型
|
较大级
|
|
6
|
官庄镇双安村
|
崩塌
|
中型
|
一般级
|
|
7
|
城关镇大星峪
|
崩塌
|
中型
|
一般级
|
|
8
|
城关镇白马泉
|
崩塌
|
中型
|
一般级
|
|
9
|
城关镇骆驼安
|
崩塌
|
中型
|
一般级
|
|
10
|
城关镇小龙扒
|
崩塌
|
大型
|
一般级
|
|
11
|
城关镇桃园
|
崩塌
|
中型
|
一般级
|
|
12
|
罗庄子镇铁岭
|
崩塌
|
中型
|
一般级
|
|
13
|
下营镇庙沟
|
泥石流
|
小型
|
一般级
|
|
14
|
下营镇船舱峪
|
崩塌
|
大型
|
一般级
|
|
15
|
下营镇小平安村
|
泥石流
|
小型
|
一般级
|
|
16
|
下营镇赤霞峪北沟
|
泥石流
|
中型
|
一般级
|
|
17
|
穿芳峪乡新水厂
|
滑坡
|
中型
|
一般级
|
|
18
|
官庄镇盘山
|
崩塌
|
中型
|
一般级
|
(二)天津市平原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地面沉降地质灾害。主要情况见表2
表2 天津市平原地区主要地面沉降状况一览表
|
沉降地区
|
监测面积(Km2)
|
最大累计沉降量(m)
(1959-2003年)
|
近年平均
沉降速率
(mm/a)
|
1985年
沉降量
(mm)
|
备注
|
|
|
市区及近郊区
|
540
|
2.89
|
15-20(外
环线以内)
|
86
|
累计沉降量2.0-2.5m面积已达37Km2
|
|
|
塘沽区
|
200
|
3.21
|
25-28
|
>100
|
低于海平面地区面积达8.0Km2
|
|
|
汉沽区
|
270
|
3.02(1957-2003)
|
35-45.1
|
82
|
低于海平面地区面积达9.0Km2
|
|
|
大港区
|
295
|
1.25
|
30-35
|
50
|
|
|
|
海河下游
|
330
|
2.10
|
35-45
|
73
|
|
|
|
杨柳青
|
|
|
60-70
|
|
|
|
|
武清
|
|
|
>100
|
|
|
|
|
宁河
|
|
|
40-60
|
|
|
|
|
防
潮
堤
|
汉沽段
|
|
|
33
|
|
|
|
塘沽段
|
|
|
18
|
|
|
|
|
大港段
|
|
|
19
|
|
|
|
(三)天津市平原地区局部出现地裂缝地质灾害。
在蓟县南部和宝坻区北部平原地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相继出现大量地裂缝,如蓟县蒙酄乡、大堼乡、下仓乡,宝坻区方庄子乡、北潭乡等,分布面积约100km2,涉及91个村庄,其中宝坻区37个,蓟县54个。
第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类型
根据我市地质灾害的类型、发育程度、分布现状、发展趋势、危害对象、发生频率、生态环境、地质条件、人类工程活动程度等因素,将我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为: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中等易发区、平原地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平原地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中等易发区、平原地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平原地区地裂缝地质灾害中等易发区。
(一) 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中等易发区
本区分布于蓟县北部山区,面积约727km2, 以中低山、低山和丘陵为主。主要地质灾害有崩塌、滑坡、泥石流。除个别地质灾害隐患点规模为大到中型、危害程度为较大级以外,其余多为小型,85%以上的灾害点其潜在的危害程度为一般级。
(二) 平原地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本区包括市区及周边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北部、海河下游工业区,西青区、武清区、津南区、宁河县、静海县等五区县部分地区,累计沉降量超过 1m。面积约4100km2。
(三) 平原地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中等易发区
本区大部分地处平原地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外围,经济活动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地下水是主要供水水源且已不同程度超采,目前已发生一定程度的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累计沉降量一般在1m以下。总面积约5740 km2。
(四) 平原地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该区主要分布于蓟县山前至宝坻断裂以北的平原区,是传统的农业种植区,面积约1200 km2。由于地处我市地下水源上游,地下水资源比较丰富,目前开采量比较小,尚未形成明显的地面沉降。
(五) 平原地区地裂缝地质灾害中等易发区
地裂缝主要分布于蓟县南部、宝坻区北部地区。面积约150Km2 。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第六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历次座谈会精神,从天津实际情况出发,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把地质灾害防治和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以改善地质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目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为我市力争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一个良好、安全的地质环境。
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平原地区与山区防治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原则
第八条 防治工作目标
(一) 近期目标(2004——2010年):
1.完成一项大调查。基本查清我市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状况,并为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以及旅游新景区的建设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资料及相应的防治对策。
2.建立两个系统。建立山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报、预警网络系统;分期建设地面沉降监测网络预警预报系统。在此基础上,基本实现监测信息数据实时采集、传输、分析及预报的全自动化管理,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编制实施《天津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方案》,结合天气预报向社会提供区域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
4.建成比较完善的全市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实时查询,建立起可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5.完成全市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地质勘查,争取完成山区重点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量50%。
6.平原地区控制地面沉降工作要取得明显成效。到2010年,市区及周边地区和其它区县城区的年地面沉降量要进一步降低,使全市主要沉降区进入微量沉降阶段。具体控沉防治目标见表3、表4。
表3 市区及滨海地区近期控沉防治目标表
|
目标
地区
|
现 状
|
2010年目标
|
||
|
地下水
开采量
(万m3)
|
沉降量
(mm)
|
地下水
开采量
(万m3)
|
沉降量
(mm)
|
|
|
市区
|
1800
|
15-20
|
1000
|
10-13
|
|
塘沽区
|
1550
|
25-28
|
900
|
10-15
|
|
汉沽区
|
2680
|
35-45
|
1500
|
20
|
|
大港区
|
2562
|
30-35
|
1500
|
21
|
表4 市区外围主要城镇近期控沉防治目标表
|
目标
地区
|
现 状
|
2010年目标
|
||
|
地下水
开采量
(万m3)
|
沉降量
(mm)
|
地下水
开采量
(万m3)
|
沉降量
(mm)
|
|
|
芦台镇
(面积11 km2)
|
1300
|
40-60
|
520
|
20
|
|
杨柳青
(面积63 km2)
|
615.06
|
65-70
|
270
|
30
|
|
杨村
(面积30 km2)
|
412.11
|
90-100
|
220
|
50
|
|
咸水沽
(面积21 km2)
|
544.52
|
55-70
|
180
|
20
|
|
静海县城关及外围(面积50 km2)
|
1038.35
|
50-60
|
500
|
25
|
(二)远期目标(2011年-2020年):
1.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实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2.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报和预警系统。
3.完成山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80%,有效控制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降低山区地质灾害发生率和损失程度,尤其要在遇突发性地质灾害时避免固定保护目标发生人员伤亡。
4. 在地面沉降高易发区关停绝大部分地下水开采井,同时增大回灌量,使地面沉降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区规划
第九条 山区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
该区为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中等易发区。根据对该区4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初步判断不稳定的隐患点占总数的68%。其绝大多数规模较小危害程度为一般级,距离居民点或交通设施较远,成因多与人为活动有关。本区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继续抓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调整矿山开采布局,搞好山区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本区中极少数危害隐患特别严重的,应当分期进行工程治理或进行避让。
第十条 平原地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的主要城镇及工业区。具体范围包括:市区及中心城区及外围540km2、塘沽区300km2、汉沽区370km2、大港区400km2、海河下游工业区400km2、西青区杨柳青63km2、武清区杨村30km2、津南区咸水沽21km2、宁河县芦台11Km2、静海县城关50km2,沿海防潮堤内侧,总面积约2500km2。
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是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见表3、表4)。沿海防潮堤内外合计5km范围内为地下水禁采区(盐田饮用水开采暂时除外)。有计划地开展地表水、地热尾水回灌。
第十一条 平原地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
该区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中等易发区和高易发区中的部分地区。主要分布在宝坻断裂以南广大区县城镇和农村地区,包括宁河县、宝坻区、武清区大部分地区,大港区、西青区、北辰区部分地区。总面积约7340km2。
本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是适当控制地下水开采。
第十二条 平原地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
该区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分布于天津平原地区北部,主要是蓟县南部地区和宝坻区北部,面积约1200 km2。
本地区应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合理开发地下水。
第十三条 平原地区地裂缝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
该区为地裂缝地质灾害中等易发区。本区地处蓟县南部与宝坻区北部相邻地段的东部,面积约150Km2。
在本区应开展地裂缝成因的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地下水开发方案;布设地形变监测设施。
第五章 近期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系统
(一)加强市、县两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建设,完善监测设施。
监测机构的建设与完善:建立全市和部分重点区县两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别实施、资料共享的原则,完善和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重点是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监测网络。继续维护和完善已有监测站网,包括地面沉降分层标和基岩标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山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等。
地下水动态监测应覆盖全市,重点是完善国家级监测点,水源地和地面沉降严重地区的地下水监测点。
山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近期建立黄崖关崩滑体、庄果峪崩滑体、五名山滑坡体、双安尾矿滑坡及泥石流、铁岭尾矿滑坡及泥石流、大兴峪矿山崩滑体等地质灾害监测点。
建立地面沉降、地下水动态监测的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和计算机数据处理与分析系统,实现监测自动化,为地面沉降预测预报及时、准确地提供各项数据。
建设蓟县山区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开发研制基于GIS平台的地质灾害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3S基础上的地质灾害分析及预警系统。
(二)加快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在山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当地政府要做到预防地质灾害不漏一村一户;对重点灾害点做到监测、避险、治理有预案,有责任人,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调查、勘查、评价和防灾区划
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与区划工作,进一步掌握我市地质灾害的分布状况、发育规律、危险程度,并对灾害程度进行区划。包括开展蓟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平原区完成地裂缝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滨海地区开展软土调查及与地面沉降相关关系的研究;平原其它地区地面沉降的调查与区划,平原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经济评估。
对目前已掌握的和调查过程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地段和重大隐患点要分期、分批开展地质灾害勘查,查清灾害分布及形成机理,特别是地面沉降的形成机理研究要有新的突破,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一) 山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庄果峪崩滑体治理工程;
2.津围公路黄崖关危岩体治理工程;
3.铁岭尾矿滑坡及泥石流隐患治理工程;
4.大兴峪采石场危岩治理工程;
5.双安尾矿滑坡及泥石流隐患治理工程;
6.地质公园及旅游景区沿线危岩体治理工程。
(二) 地面沉降监测基础建设工程:
1.建设军粮城基岩标,控制深度1500m;
2.恢复建设北宁公园分层标组,最大深度500m,总进尺1500m;
3.完善汉沽分层标组,最大深度500m;总进尺1000m;
4.建设大港油田分层标组,最大深度1000m,总进尺2500—3000m;
5.建设保税区、天津港浅层分层标各一组,总进尺700m;
6.建设咸水沽分层标,最大深度700m,总进尺3000m;
7.建设杨村分层标,最大深度500m,总进尺2500m;
8.建设杨柳青分层标,最大深度500m,总进尺3000m;
9.建设北塘分层标,最大深度500m,总进尺2500m;
10.建设防潮堤(塘沽段、汉沽段、大港段各建一组)分层标,总进尺600m;
11.到2010年,完成80%的分层标自动化监测设施改造,50%地下水监测点实现自动化观测;
12.扩大地面沉降测量面积,使其覆盖全部平原区,总面积约8000Km2。(其中到2005年监测面积约6500Km2)。
(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
1.蓟县天津石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2.蓟县官庄镇废弃砂坑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第六章 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建立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负责制;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市、区(县)两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规划、建设、水利、农业、环保、气象、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各部门之间要信息畅通、资料共享、分工合作,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
认真贯彻《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制度、灾害巡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要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实施地下水资源开采计划会审制度;有效控制不合理的经济工程活动,减少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
第十九条 建设一支人员精良、装备先进的监测队伍
组建和完善市县两级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理念,对落后的监测设施进行全面更新,提高监测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监测工作的精度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多渠道投入机制
要保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证。要发挥国家、地方、部门、企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元化筹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要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靠科技进步,搞好综合开发与治理。对于实施本防治规划所确定的工程应面向市场实行招投标。各项具体工作所需的资金,应由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其中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各级政府应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对于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并确保资金按时到位。编制工程经费概算应依据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7月21日)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坚持走“专群结合”的道路,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走“专群结合”的道路。采取专业队伍日常监测与当地 “群测群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防治。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 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创新,提高防治水平
地质灾害防治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理论和方法,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评价和评估的综合能力。当前特别要采用“3S”技术与IT技术,提高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快速处理、信息共享和预报预警能力。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力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综合研究。选择当前地质灾害防治中重大关键课题,组织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科研攻关,争取有所突破,提高防灾抗灾应变能力。
第二十三条 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和新建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别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国家和地方大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镇、集镇规划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实施的重点防治工程,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管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规划说明书,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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