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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
条文参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7-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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