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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的新规定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0-09-30 14:4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也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

本次《新土地管理法》修改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能动摇的前提下,着重从以下方面对耕地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

第一,将基本农田上升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范围,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比例,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二,强调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明确规定更低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

第三,建立轮作休耕制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同时,相应删除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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