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发布日期:2025-03-10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按照《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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