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 号发布,根据 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具体如下: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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